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272号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刘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卓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红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