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红琴与被申请人王林堂、段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琴,王林堂,段淑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898号申请人:张红琴,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申请人:王林堂,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申请人:段淑萍,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申请人张红琴与被申请人王林堂、段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红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林堂、段淑萍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红琴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海鑫分理处存款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红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林堂、段淑萍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申请人张红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海鑫分理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敏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梦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