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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广青与周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广青,周汉东,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青,男,1963年9月19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正,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汉东,男,1978年5月18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杰,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平,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芳,女,1989年8月28日生,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杨广青因与被上诉人周汉东、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9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广青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广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广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杨广青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艳书记员 王永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