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145刘君山与程云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山,程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刘君山,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程云刚,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君山与程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民初61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自逾期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刘兆柱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