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熊彬与刘爱炎、文江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彬,刘爱炎,文江良,晏春林,朱雪娥,晏桂成,何雪云,晏雨林,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熊彬,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刘爱炎,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湖南攸县人,住攸县,现住攸县。被执行人:文江良,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湖南攸县人,住攸县。被执行人:晏春林,男,汉族,1956年2月28日出生,湖南攸县人,务农,住攸县。被执行人:朱雪娥,女,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湖南攸县人,住攸县,系晏春林之妻。被执行人:晏桂成,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湖南攸县人,下岗职工,住攸县。被执行人:何雪云,女,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湖南攸县人,住攸县,系晏桂成之妻。被执行人:晏雨林,男,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湖南攸县人,下岗职工,住攸县。被执行人:葛红,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湖南攸县人,住攸县,系晏雨林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彬与被执行人刘爱炎、文江良、晏春林、朱雪娥、晏桂成、何雪云、晏雨林、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湘02执41-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晏春林、朱雪娥所有的三处房产。后本院在淘宝网上两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熊彬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作价接受该财产抵债。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6)湘02执4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晏春林、朱雪娥所有的三处房产共计作价61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熊彬抵偿(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刘爱炎、文江良、晏春林、朱雪娥、晏桂成、何雪云、晏雨林、葛红民应履行的义务。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未得到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熊彬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