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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化英,徐莉莉,张鹏,李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33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9383-5。法定代表人:曹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化英,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徐莉莉,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陈化英之女。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鹏,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李冉,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化英、徐莉莉、张鹏、李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陈化英、徐莉莉、张鹏、李冉向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800万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990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2015)宿中执字第0033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化英名下坐落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D1-3#楼0106、0101室、坐落徐州市大庆路新成花园2-1-601室共计3套房地产。2017年8月1日10时起至2017年8月2日10时止及2017年9月11日10时起至2017年9月12日10时止,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分别对上述3套房地产进行了拍卖,但上述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7077100元接受上述流拍的3套房地产(每套房屋的具体位置、产权证号、用途、面积、拍卖保留价详见附件1)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化英名下坐落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D1-3#楼0106、0101室、坐落徐州市大庆路新成花园2-1-601室的房地产共计3套作价7077100元(每套房屋的具体位置、产权证号、用途、面积、拍卖保留价详见附件1),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件1流拍抵付房产明细表:房屋坐落房产证号用途建筑面积(㎡)保留价(万元)两淮北关新城D1-3#0106房地权证宿字2013027**号商业173.44256.36两淮北关新城D1-3#0101房地权证宿字2013027**号商业397.41376.80新成花园2-1-601鼓楼字第19199号(含地下室及44.6㎡土地使用权)住宅152.6574.55合计707.71附件2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