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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兴河与齐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河,齐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河,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齐春丽,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李兴河与齐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兴河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齐春丽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兴河借款本金80万元。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齐春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00元。本案立案后,在未向被执行人齐春丽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被执行人齐春丽即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兴河案件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齐春丽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兴河95000元。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齐春丽与申请执行人李兴河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由被执行人齐春丽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兴河80万元,扣除已给付的14.5万元,下余65.5万元由被执行人齐春丽于2017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兴河5万元,直至付清。申请执行人李兴河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李兴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齐春丽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9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