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春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春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791号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南中盛山水城32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冯丽,总经理。被告:马春野,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春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