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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颂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颂,徐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6号申请执行人郭颂,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徐晓明,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郭颂与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2803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徐晓明给付申请人郭颂案款200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晓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颂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徐晓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徐晓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5月26日、2017年7月12日、2017年9月1日共5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晓明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晓明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徐晓明住所地查询,其不在家中居住。本院2017年9月8日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晓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目前,申请执行人郭颂有未实现债权200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颂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徐晓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58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郭颂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徐晓明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郭颂发现被执行人徐晓明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