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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朱春娥与徐飞宇、章正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娥,徐飞宇,章正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2641号之二原告:朱春娥,女,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青,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巧丽,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飞宇,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章正瑾,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朱春娥与被告徐飞宇、章正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83元,减半收取3144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41.5元,由原告朱春娥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