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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顾跃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890号罪犯顾跃进,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跃进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419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执行。2015年1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刑减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顾跃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顾跃进、李松哲以欺骗方式乘坐金某甲的轿车,持刀威胁、殴打金某甲,劫持到延吉市小河龙村附近山上��抢得现金1300元,轿车一辆、手机一部,黄金项链、手链、手机链各一条,黄金耳环一对。得到被害人存折、银行卡及密码后,又取款81800元。顾跃进变卖被害人首饰得款8400元,并两次强奸金某甲。2008年6月在延吉市公园街一旅店内,顾跃进伙同他人以拍裸照手段向被害人金某乙索要财物,到金某乙家取回600元现金,用尖刀威胁并捅刺金某乙腿部一刀,继续实施威胁,金某乙被迫向韩国的妹妹借款20200元交给顾跃进等人后被释放。2008年3月14日晚,顾跃进伙同他人在延吉市建工街,抢劫任某某,用砍刀砍任某某,后因任某某呼救而放弃抢劫逃离现场,致任某某轻伤。2008年4月间,顾跃进在延吉市、龙井市盗窃作案2起,价值33132.5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顾跃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财产性判项未执行,月消费较高,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跃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4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