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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某某、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朱某某,朱某1,朱某2,朱某3,曹美云,王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安市。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安市。申请执行人朱某1,男,201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安市。申请执行人朱某2,女,201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安市。申请执行人朱某3,女,201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安市。申请执行人曹美云,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彦涛,地址武安市。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崔啊丽、朱江平朱某1正朱某2晴朱某3艺、曹美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81明初58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