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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法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吴福权、刘翠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法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荣县的房产(产权属证号:20******9,土地证号:20******2建筑面积77.23平方米)和位于四川省荣县的房产(建筑面积109.7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茂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