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兴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兴虎,白恩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宁县铜鼓乡民星村。法定代表人周一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清华,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姚兴虎,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白恩勤,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2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对姚兴虎所有的位于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丽景D区1幢1-2-2房屋进行了拍卖。但因目前无法统计被执行人姚兴虎债权人信息,无法对房屋拍卖款进行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兴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