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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8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福秀、广州华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秀,广州华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8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秀,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雷秀青,是刘福秀的丈夫,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曾凡应。上诉人刘福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至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华至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福秀支付2017年3月工资差额155.83元;二、驳回刘福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至物业公司负担。刘福秀上诉请求为:1.请求改判华至物业公司向刘福秀支付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0574.71元;2.请求改判华至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3月12日工资1268.96元;3.请求改判华至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月30日春节加班工资差额132.24元;4.请求改判华至物业公司支付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600元;5.请求华至物业公司支付病假工资1057.47元。由华至物业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华至物业公司答辩意见不确认刘福秀的请求,但没有提交书面意见给刘福秀,只是在开庭当天由法官转交给刘福秀,刘福秀当庭只看过不到2分钟又收回去。公司员工所签的全部都是劳动合同。刘福秀不识字,既然双方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书》,为何事先没有告诉该协议的各项内容。该协议书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如华至物业公司未发放一份给刘福秀视为没有签订。2.根据刘福秀的出勤表,刘福秀每个星期只休息1天,每周六为固定休息日。刘福秀最后工作日为2017年3月12日,3月4日、11日是刘福秀的固定休息日,在3月12日刘福秀已经去上班,是华至物业公司不准刘福秀上班,不准刘福秀进入工作区域,提供劳动条件,应支付刘福秀从2017年3月1日至3月12日期间的工资。3.2017年1月30日是农历正月初三,华至物业公司叫刘福秀上班,刘福秀要求1天算3天,华至物业公司也同意了,但是实际发放80元,未履行双方的约定。4.2017年3月2日是华至物业公司推到了刘福秀,还抢回了清洁工具,因此双方争吵起来。5.刘福秀于2017年3月10日上班,华至物业公司叫刘福秀下班后回公司。刘福秀与同事“阿英”一同去了公司。华至物业公司拿了一张纸给刘福秀,说是调岗通知书,刘福秀带回家看过调岗通知书,只说调到广大附小,工资以新岗位的标准定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没有说明详细地址和路线,也没有提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刘福秀无法找到。6.刘福秀于2017年3月12日继续去原岗位上班,保安队长叫所有保安围堵刘福秀不准上班,不准进入工作区域,双方推拉扯,弄伤了刘福秀的手背。刘福秀报了警,警察叫华至物业公司带刘福秀去医院上药。由于刘福秀需要治疗,故2017年3月13日至3月22日属于医疗期,华至物业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7.刘福秀本就不识字,华至物业公司说以短信方式,但为何不打电话,明显是捉弄刘福秀。刘福秀不属于自动离职,刘福秀曾在3月18日打电话给华至物业公司,但其未接电话。根据调岗通知书及后来公司保安不准许刘福秀上班,不提供劳动条件看,足以认定是华至物业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华至物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刘福秀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刘福秀的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已查明,刘福秀于2017年3月20日向越秀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以刘福秀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福秀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入华至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依法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且根据《退休返聘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刘福秀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所提起的诉请均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2.一审已经查明,刘福秀承认每周工作6天,而且在3月10日收到《员工调岗通知书》后没有上班,因此3月份工作天数为9天,刘福秀仍要求劳务工资是3月1日至12日,是无理取闹。并且其要求一天是三天,并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刘福秀也承认收到了调岗通知书,一审也查明,华至物业公司再次向刘福秀发送调岗通知,并将其带去新的岗位工作。但是刘福秀自3月10日收到调岗通知书后开始旷工,其没有提供劳务当然就没有劳务报酬,医疗期病假工资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刘福秀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于3月12日办理了请假手续,也没有来公司上班,没有向公司请假。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刘福秀所提交的短信也证明其已经收到了公司的处理通知。4.刘福秀提交的证据都形成于一审判决前,并不属于新证据,依法应不予采纳或予以训诫、罚款。二审中,刘福秀提供了如下证据:1.病历纸1张,以证明其于2017年3月12日去华至物业公司上班时,公司保安不让其上班并将其弄伤。2.光盘1张,是刘福秀在2017年3月20日与梁阿秋的录音材料,以证明其与华至物业公司订立的是劳动合同。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刘福秀于2014年1月2日年满50周岁,于2016年5月入职华至物业公司时与华至物业公司订立了《退休返聘协议书》,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刘福秀请求华至物业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等缺乏充分理据,一审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经计算,认定华至物业公司尚应向刘福秀支付2017年3月1日至1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5.8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刘福秀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福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琳曾凡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