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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明亮、马秀叶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亮,马秀叶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1193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明亮,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秀叶,女,1948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第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亮、马秀叶犯失火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锋出庭支持公诉,马明亮、马秀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马明亮、马秀叶及马某(另案处理)三人与家人一起到自家坟地(位于林州市姚村镇井湾村红旗渠岸西侧脑西沟林坡)上坟。在上坟过程中点燃烧纸后未尽到看管义务,在其离开坟地后引发林坡失火。经聘请河南省西峡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对该失火现场林地类型、过火面积、过火树种、过火株数等情况进行鉴定,失火原因为祭祀用火(人为火),过火林地面积为1.3906公顷(20.9亩),过火林木数量总株数3476株,过火林地地类为有林地(公益林地)。案发后,马明亮、马秀叶已赔偿姚村镇井湾村委会损失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明亮、马秀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马明亮、马秀叶的供述,证人刘某、冯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林业司法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1、被告人马明亮、马秀叶经林州市森林公安局口头传唤,主动到案;2、马明亮、马秀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明亮、马秀叶供述,到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认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亮、马秀叶因祭祀过失引起火灾,核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失火罪罪名成立。马明亮、马秀叶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行为符合自首要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马明亮、马秀叶庭审中悔罪,能够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马明亮、马秀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明亮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秀叶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文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圆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