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陈思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陈思光,姚长永,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陈思光。被执行人:姚长永。被执行人:李振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伟与被执行人陈思光、姚长永、李振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思光、姚长永、李振华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