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吴锋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吴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住所地:余干县玉亭镇新建大街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6173618-3。负责人朱平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锋才,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申请吴锋才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吴锋才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行案款30568元,承担执行费358.52元。本案执行至今,仍尚有30568元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了罚款处理,并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依法到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吴锋才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吴锋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江西)书记员甘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