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郑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郑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260号申请人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被执行人郑少华,男,1964年12月28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水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30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郑少华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人民路分理处6228481198704498576余额为3280.86元已冻结,本院除上述所有银行都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债权,经查,被执行人郑少华在村属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村无任何财产,属于贫困户。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解冻其银行账户,并注明账户上的金额是用来买耕牛的款项。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郑少华在村属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村无任何财产,财产调查情况属于贫困户,被执行人郑少华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126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少华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