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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阮子清与佛山市南海精卓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子清,佛山市南海精卓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子清,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精卓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邓岗南隅工业区围仔路自编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法定代表人曾丽霞。关于阮子清诉佛山市南海精卓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市南海精卓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阮子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佛山市南海精卓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阮子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233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及佛山财产查控网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精卓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阮子清,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此外,本院亦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精卓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阮子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6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冼富元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佩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