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葛振岭、成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振岭,成占伟,杨妹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振岭,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占伟,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妹花,女,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上诉人葛振岭因与被上诉人成占伟、杨妹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葛振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振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葛振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