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啟纹、刘琳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啟纹,刘琳琳,许秩,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郭啟纹,女,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闫西广,天津高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琳琳,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闫西广,天津高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秩,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杨奕全息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李静,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郭啟纹与被执行人许秩、李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体信息有遗漏需要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人郭啟纹、刘琳琳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7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