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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余市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万建清、田良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万建清,田良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491号原告新余市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中心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794776790k。法定代表人胡细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建清,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田良花,女,汉族,1979年3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建清、田良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宇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建荣审判员  李永刚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