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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成与延寿县加信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延寿县加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郭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梁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加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鲁永志。本院在恢复执行郭成与延寿县加信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郭成以与延寿县加信镇人民政府正在和解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延民一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