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薛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薛某某、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之义务,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