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某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岱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某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某珂,张某华,赵某民,张某勤,王某萍,侯某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某院申请执行。某案执行标的总额678137.9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78137.98元。某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某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2015)岱商初字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某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某院申请再次执行。某裁定书送达后某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某审判员  王某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