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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卢国良、赵恢华等与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良,赵恢华,郑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2699号原告:卢国良,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赵恢华,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菊梅,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青,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卢国良、赵恢华与被告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金鑫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国良、赵恢华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良、赵恢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681元,减半收取1840.5元,由原告卢国良、赵恢华负担。审判员  朱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