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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督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传晓琦、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传晓琦,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141号申请人:传晓琦,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被申请人:李武斌,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伟晓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300000元,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借款期限不限,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2016年4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将李汝乾债权66700元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尚欠233300元,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但至今未偿还,现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归还借款233300元。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传晓归还借款233300元。申请费1600元,由被申请人桐梓县永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武斌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玉梅书记员代 小 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