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丽萍与被执行人苏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萍,苏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萍,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苏振刚,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丽萍与被执行人苏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日,以本院作出(2016)黑1024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苏振刚银行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苏振刚银行账户的存款80000元。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苏振刚银行账户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迮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