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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41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日昌盛五金经销部与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万柏林区日昌盛五金经销部,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109民初1414之一号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日昌盛五金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组织机构代码:L4134XXXX。经营者:李德英,女,太原市万柏林区日昌盛五金经销部经营者,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才,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喜军,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日昌盛五金经销部与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日昌盛五金经销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日昌盛五金经销部以双方愿意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日昌盛五金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3454元,减半收取计16727元,由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日昌盛五金经销部负担。审判长薛琴人民陪审员郭榆生人民陪审员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