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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武汉婚芭莎会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好喜品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婚芭莎会展有限公司,武汉好喜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631号原告:武汉婚芭莎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法定代表人:刘慧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好喜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东区2层E-226号。法定代表人:袁龙飞。原告武汉婚芭莎会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好喜品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婚芭莎会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婚芭莎会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婚芭莎会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35元,由原告武汉婚芭莎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辉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蔡 蕾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