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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殿林与被执行人黄居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殿林,黄居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5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阮殿林,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出租车驾驶员,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黄居鹏,男,汉族,1972年2月5日生,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本院在执行阮殿林与黄居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在(2017)苏0105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黄居鹏名下银行存款17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仲伯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