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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株洲华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万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华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万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697号原告株洲华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陈成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婉婷,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吴豫湘,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万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华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华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华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华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株洲华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