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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杨双辉与孙耀峰、陈惠芳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辉,孙耀峰,陈惠芳,山西通泰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387号原告:杨双辉,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襄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卿,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龙,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耀峰,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居民。被告:陈惠芳,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居民。被告:山西通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庙乡王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孙耀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双辉与被告孙耀峰、陈惠芳、山西通泰路桥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杨双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杨双辉申请撤回对陈惠芳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双辉撤回对陈惠芳的起诉。审判长韩东亮审判员陈跃奎人民陪审员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崔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