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某1、李巧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1,李巧玲,张艳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特2号申请人:李某1,女,200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李巧玲,女,199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献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汉族,1929年2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献县,系二申请人的祖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艳荣,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李某1、李巧玲申请宣告张艳荣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李巧玲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张艳荣失踪。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李某1、李巧玲与被申请人张艳荣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张艳荣自2009年8月份与申请人之父李东来离婚后外出,即与申请人及其他亲属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之父李东来于2016年2月份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张艳荣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艳荣,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北省××××桥头村,系申请人李某1、李巧玲的母亲。下落不明人张艳荣于2009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之父李东来于2016年2月份因病死亡,申请人李巧玲现已结婚,申请人李某1尚未成年,现随年迈的祖父李某2生活。申请人李某1、李巧玲申请宣告张艳荣失踪后,未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相关财产的证据,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张艳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巧玲、李某1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李东来于2016年2月份因病去世,二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是否有财产未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不予涉及。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外出,与申请人失去联系,至起诉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下落不明人张艳荣自法院在《法制日报》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艳荣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