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史鹏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田建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鹏,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田建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史鹏,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中路与金堤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7636M。法定代表人:刘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建卫,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史鹏与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田建卫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8民初18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田建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振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田建卫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7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