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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双元与雷生旭、陆承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双元,雷生旭,陆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罗双元,女,194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生旭,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承丽,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双元与雷生旭、陆承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怀鹤未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雷生旭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双元因伤所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安抚金等各项合计损失53376.75元,被执行人陆承丽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双元因伤所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安抚金等各项合计损失19926.05元;案件受理费4808元,由申请执行人罗双元负担961.6元,被执行人雷生旭负担2404元,被执行人陆承丽负担1442.4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雷生旭于2017年1月13日支付执行款20000元;2017年6月26日支付执行款20000元;陆承丽于2017年6月26日支付执行款10000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