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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育平与曾涛、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平,曾涛,谢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721号原告:杨育平,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涛,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超,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育平与被告曾涛、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育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育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杨育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袁紫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