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育平与曾涛、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平,曾涛,谢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721号原告:杨育平,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涛,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超,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育平与被告曾涛、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育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育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杨育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袁紫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