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白伍美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伍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930号罪犯白伍美,男,194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安溪县人,捕前系安溪县龙门镇榜寨村党支部书记。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伍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退缴的赃款7000元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后,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同案犯撤诉,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白伍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伍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3070分,共获表扬5次。罪犯白伍美判决时已缴交全部赃款。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白伍美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白伍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系职务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白伍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 邹燕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