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全与被告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全,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525号原告王俊全,男。委托代理人贾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方新西区6-3-3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9875J。法定代表人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全与被告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全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234元,剩余12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