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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异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州担保有限公司与顾群昌、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群昌,启东市银州担保有限公司,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异15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顾群昌,男,1954年9月7日生,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银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572号。法定代表人:沈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陈岳,上海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圩北北路。法定代表人:陆静荣,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启东市银州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顾群昌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顾群昌不服本院(2014)启执字第01423号案件中查封、扣划等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群昌异议称,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启商初字第0243民事判决,确定异议人对被执行人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偿债务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该抵押物尚未评估拍卖也未折价给权利人,故异议人是否承担义务尚未确定,异议人不具备履行义务的前置条件,因而不应承担失信的法律后果。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抵押物被另行处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经解决。故异议要求退还扣划的6万元,删除失信信息,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措施。经审查查明:2014年2月18日,启东市银州担保有限公司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2月24日,本院作出(2014)启商初字第024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顾群昌的银行存款4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据此,本院查封了被告顾群昌名下的位于本市汇龙镇职工新村10号楼201室房产。同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4)启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市银州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4315.31元、支付利息72958.08元(计算至2014年2月17日止),并支付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实际欠款额、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启东市银州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在上述第一项代偿款本息、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顾群昌对被告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偿上述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查明:2012年4月1日,抵押人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被担保债权40万元。抵押物为,1.慈星全电脑横编机8台,净值675051.68元;2.大纬全电脑横编机4台,净值205444.48元;合计880496.16元。2014年5月15日,启东市银州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静荣称,4台大纬全电脑横编机变卖给袁国章,价款14万元;8台慈星全电脑横编机变卖给浙江人,价款16万元。因陆静荣擅自变卖抵押物,本院作出拘留15日决定。涉嫌犯罪线索向启东市公安局移送侦查。同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启执字第124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作出(2014)启执字第1243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与异议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7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同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4)启执字第1243号执行裁定,一、扣划顾群昌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二、冻结顾群昌名下该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已协助将60000元划至本院银行账户。本院认为:(2014)启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确定异议人顾群昌对被执行人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判决,应当先将被执行人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抵押物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应由异议人清偿。本案执行中尚未对抵押物清偿的情况下,对异议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原判决确定的义务。应予纠正。本院扣划的6万元应予退还异议人的银行账户,裁定冻结。删除异议人的失信人员名单。在未确定抵押物所清偿的债务数额的情况下,本院保全异议人的房产,并无不当,故其要求解除对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本院(2014)启执字第01423号民事裁定第一项“扣划顾群昌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变更为冻结顾群昌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二、变更本院(2014)启执字第01423号执行决定,变更为“将启东市荣事达毛衫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驳回异议人顾群昌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印建忠审 判 员  陆建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