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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7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增会与高士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会,高士强,王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100号原告:李增会,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士强,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帆,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户籍地不详,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李增会与被告高士强、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增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增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