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增会与高士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会,高士强,王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100号原告:李增会,男,1968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士强,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帆,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户籍地不详,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李增会与被告高士强、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增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会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增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