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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吴建伟、付晓霞、黄海、郑雪娇、郑孙龙、吴鲜梅、蔡品豪、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吴建伟,付晓霞,黄海,郑雪娇,郑孙龙,吴鲜梅,蔡品豪,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吴建伟,男。被执行人:付晓霞,女。被执行人:黄海,男。被执行人:郑雪娇,男。被执行人:郑孙龙,男。被执行人:吴鲜梅,女。被执行人:蔡品豪,男。被执行人:王芬,女。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建伟、付晓霞、黄海、郑雪娇、郑孙龙、吴鲜梅、蔡品豪、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吴建伟、付晓霞、黄海、郑雪娇、郑孙龙、吴鲜梅、蔡品豪、王芬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609763.79元,执行费18498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吴建伟、付晓霞、黄海、郑雪娇、郑孙龙、吴鲜梅、蔡品豪、王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