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7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应超与佛山市南海金胜塑料厂、马小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超,佛山市南海金胜塑料厂,马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应超,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胜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榄工业区(原彩石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编十三号之5厂房,组织机构代码L5409648-5。经营者马小洪。被执行人马小洪,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小洪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X×××××的小型车辆,因去向不明,而未能处理。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马少锋执行员 吕冬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