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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文进、唐兰英、卢令、唐肆军、陈林辉与被上诉人谢伦松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文进,唐兰英,卢令,唐肆军,陈林辉,谢伦松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2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进。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兰英。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令。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肆军。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辉。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凡,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伦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茂,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文进、唐兰英、卢令、唐肆军、陈林辉与被上诉人谢伦松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第22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文进、唐兰英、卢令、唐肆军、陈林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3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久余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