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2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树英与金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英,金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800号之一原告:王树英,女,1935年12月12日出生,民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生,男,1957年12月12日生,汉族,永清开发区益田公司工人,现住永清县。系原告之子。被告:金刚,男,1990年3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127号颖丽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红,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怀东,公司职工。王树英与金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树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诉讼保全费130元,共计159元,由王树英负担。审判员 余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