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春柏故意杀人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刑初17号公诉机关定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春柏(曾用名张建斌),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成鑫,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柏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金、马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柏及其辩护人李成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1996年1月13日16时许,赵春柏父子在临洮县辛店镇雷赵钱村一社麦场,因柳树归属问题与被害人赵某1父子发生争吵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春柏持刀在被害人赵某1面部、胸肋部刺戳数刀,被害人赵某2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赵某1系锐器作用,致左侧胸壁裂创、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左肺破裂、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春柏无视国法,因琐事持刀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且被告人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建议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春柏当庭认罪、悔罪,但辩解因被害人持斧头砍他,他才持刀戳刺被害人。辩护人李成鑫的辩护意见:1、关于本案的定性,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2、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属“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故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依法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春柏父亲赵某2与被害人赵某1系同胞兄弟,两家均住临洮县辛店镇雷赵钱村一社,因柳树归属问题两家素有矛盾。1996年1月13日16时许,赵某1儿子赵某3驾驶三轮车拉柳树梢行驶途中遇见赵某2,赵某2认为赵某3所拉柳树梢系自家所有,遂持木棒追打赵某3,赵某也用石块扔打赵某2,赵某2追赶至该社一麦场时,赵某1、被告人赵春柏等人也赶到。随后,赵某2、赵春柏与赵某1、赵某3在该麦场发生打架,赵春柏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在赵某1面部、胸肋部、背部刺戳数刀,赵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赵某1生前胸部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左侧胸壁裂创、左胸腔内大量积液,左肺破裂,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赵春柏作案后即逃匿,期间使用名为张建斌的身份证,直至2016年12月27日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明:1996年1月13日20时10分,临洮县辛店镇雷赵钱村一社村民赵某4报案称,当天下午其大哥赵某1与二哥赵某2因琐事发生打架,赵某2儿子赵春柏持刀将赵某1戳伤,赵某1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临洮县公安局2017年9月21日办案说明、2017年11月27日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春柏于2001年8月22日被网上立案通缉;新疆公安机关通过人脸比对发现辖区内居民张建斌与上网逃犯赵春柏相似后提供线索,临洮县公安局经过侦查,于2017年12月27日在甘肃省静宁县西门外塔城人家饭馆将名为张建斌的男子抓获,经讯问,张建斌承认其为赵春柏,并对故意杀害赵生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兰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证明:赵春柏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30日被羁押于兰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4、临洮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春柏的个人基本信息,赵春柏作案时已满18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新疆托里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张建斌的个人基本情况(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5422419800206041);张建斌在新疆居住期间无刑事犯罪记录。6、临洮县辛店镇雷赵钱村民委员会、临洮县公安局辛店派出所证明证明:临洮县辛店镇雷赵钱村一社村民赵某1,男,汉,生于1947年,该村民于1996年1月13日下午,与兄弟赵某2家发生纠纷刀伤致死。7、临洮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证人王某某、赵某3、赵某5、赵某2、何某某、赵某4、魏某某、赵某6、杨某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王某某因死亡于2016年2月12日注销户口。8、现场勘查笔录及案发现场草图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及详细情况。中心现场位于临洮县辛店乡雷赵钱村一社麦场,麦场有多条农路与外界相通,麦场西南角为赵某7家猪圈,麦场西边缘生长一颗沙柳树,麦场东南角有二堆麦草垛,麦场南侧为山坡,山坡下为小地名祁家沟地区,麦场中央为一土堆,麦场东西大小为23.5米。勘查中在麦场东南角麦草垛旁勘见一铁锨,柄长70cm、头长17cm,断柄长15cm、柄周径10cm,土堆旁勘见一只左手手套,棉材质,粘有血迹,沙柳树下约是10X12X2.5cm大小的石子,沾有血迹,在场西北角的农路口勘见一木棒,长138cm,直径3.5cm,土堆北侧勘见一长64cm,直径3.5cm木棒。9、提取笔录证明:1996年1月14日,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在辛店乡雷赵钱村一队赵某2家提取到黑胶木把单刃刀一把,刀刃长17.5cm,宽4.3cm,刀把长10cm,宽3cm。10、辨认笔录证明:(1)1996年1月14日,赵某3对五节木棒、一根拾粪叉、一只手套、一把铁锨、一把刀进行了辨认。经辨认:铁锨为赵某5打架所用;一只手套和拾粪叉、长为54cm、32cm、8cm,直径为3.5cm的三节木棒原为一棒,打架时被断为三节,是赵某3打架所用;长140cm、大头直径为4cm的木棒是赵某1打人所用;长41cm,直径为5cm木棒是赵某2打架所用;一把刀是赵春柏戳人时所用。(2)1996年1月14日,何某某对一把刀进行了辨认。经辨认:刀是何某某家的,是家里常用的。(3)1996年1月14日,赵某7对木棒数条、拾粪叉进行了辨认。经辨认:拾粪叉是赵某7家的。(4)1996年1月14日,赵某5对五根木棒和一根拾粪叉、一只手套、一把铁锨进行了辨认。经辨认:铁锨是赵某5所拿打架时用的;长41cm、直径3.5cm的三节木棒是赵某2打架用的。(5)1996年1月14日,赵某2对五节木棒和一根拾粪叉、一只手套、一把铁锨、一把刀进行了辨认。经辨认:铁锨是赵某5打架时用的,拾粪叉和三节长54cm、32cm、8cm直径为3.5cm的棒原为一根,是赵某3打架时用的;刀是赵某2的,是家里常用的。(6)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赵春柏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经辨认:在辛店镇雷赵钱村一社,赵春柏沿农路向东步行50米后到一个农庄前,赵春柏指着说,这就是他自小生活的村庄,后继续沿着农路向东步行200多米,走到一块长有两棵树的空地处,旁边为辛店镇雷赵钱村一社44号,赵春柏指着树旁说:“这里就是我用刀戳我大伯的地方”。(7)2017年2月24日,赵某3两次对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辨认。经辨认:“4号和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赵春柏,当年拿刀戳死了他父亲赵某1(注:4号和7号均为被告人赵春柏的照片)。11、临洮县公安局(1996)临公技尸检字第0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死者赵某1生前躯体之胸部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左侧胸壁裂创、左胸腔内大量积液,左肺破裂,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2、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7]054号鉴定书证明:赵某2、何某某与赵春柏之间符合生物学父母子遗传关系。13、证人赵某4(系被告人赵春柏四叔)的证言证明:今天(1996年1月13日)他开着三轮车在回家的路上碰见二哥赵某2、侄儿赵某3等人用人力车拉着大哥赵某1,说赵某1和赵某2两家打架了,他赶紧过去叫了几声大哥,但赵某1没回应,他们就把赵某1抬到三轮车上送到了辛店卫生院,医生抢救了半小时说人不行了,之后他就报案了。听别人说双方是因为砍树梢而引起打架的,赵某1是刀伤,受伤部位在肋部。他家兄弟四个,老大和老二平时关系不太好。14、证人王某某(系被害人赵某1的亲戚)的证言证明:今天他和赵某3在七家河底拉柳树梢,把树梢装到三轮车上后,赵某3开车从河底往场上走去了,他和姐夫赵某1从捷路上走。赵某1的二兄弟赵某2从雷家坪上过来,没问拉的是谁的树梢就给这边的儿子喊着往死里打。赵某1看情况不对就跑了,赵春柏手里拿的刀子去追,赵春柏的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也在后面追,到场上后赵春柏姊妹四个及其父亲把赵某1撕住了,赵某3右手拿的刀子乱戳,具体戳在什么地方没看清,一转眼赵某1在地上躺着呢,血流了一滩。这时赵某1的三兄弟赵某5来了,问赵某1怎么了,赵某2没吱声,赵某5就用铁锨打赵某2父子,赵某3赶紧跑了,赵春柏去追,被其妈妈何某某拉到屋里去了。赵某5将赵某2拉住不让走,赵春柏的姐姐跪在赵某5面前说“三爸我今天给你跪下”,赵某5说“你经常没认的三爸今天怎么又认了”。当时他就说“你把人戳下了,跪下也没用。”赵某2问他“亲戚,刀子谁拿着呢?”他说“就你的儿子。”赵某2威胁说“亲戚你小心”,他说“我小心着呢”。这时有个老汉过来劝,才开始抢救人了,后面他和赵某5、赵某4及赵某3把赵某1送去辛店卫生院。赵春柏戳人后把刀子拿走了,是一把杀猪刀,有多长他说不上,但不是腰刀。15、证人赵某3(系被害人儿子)的证言证明:今天(1996年1月13日)下午四点,他和父亲赵某1、舅舅王某某开着三轮车到河边拉树梢,车装满后他父亲和舅舅从近道上来,他开车从大道上来。走到坡上时他二爸赵某2拿着柳棒朝他跑来,并说“你拉我的梢子干什么?”,他赶紧下车跑了,跑了大概十多米他拿起一块石头朝赵某2扔过去,打没打上没看见,追到场上后,赵某2一棒打在他右脑袋上,第二棒打在他胳膊上,当时他头破了满脸是血,他父亲跑过来劝,赵某2又把他父亲打了几棒,随后赵春柏手中拿着一把七寸长的刀子过来,喊着“我今天豁出去了,我把你们做过”,赵某2的两个女儿撕着他父亲,赵春柏过去就戳,他只看见在肋部戳了一刀,赵春柏又转过来戳他,他跑到三爷家拿了一根棒子出来时赵春柏已经不见了,这时他三爸赵某5拿着铁锨把赵某2及其女儿腿上各砍了一铁锨,雷某某过来说:你们不要吵了,赶紧把人往医院送。随后他到白莲卫生所包扎头部伤口,他三爸等人送他父亲去辛店卫生院了。赵春柏当时拿的刀子长约二十多厘米,塑料黑把,单刃,三角形刀尖的刀子,其他的记不清了。打架的过程中,他爸赵某1手中没拿东西,但是裤腰里别着一把斧头,抬他爸的过程中,斧头被人取下了,放哪儿了不知道,斧头的特征记不清了。1996年1月14日的辨认笔录是他签的字,辨认的东西是他们打架时使用的。16、证人赵某5(系被告人三叔)的证言证明:他们弟兄四人,他和大哥赵某1、四弟赵某4关系比较好,与二哥赵某2一家没有来往,当初分家时因为柳树问题二哥与大哥就产生了矛盾,他家住河南面,其他三家住河北面。今天(1996年1月13日)下午五时左右他在家干活,发现赵某1和儿子赵某3及其一个远房妻弟往三轮车上装树梢,他二嫂何某某及其儿子赵春柏、女儿赵某8、赵某6、赵某9站在自家门口看,赵某2赶集回来看见后让赵某3把车停下。他姑舅爸雷某某路过问咋了,他说这两家为树闹架哩,他怕一个人劝不开,叫雷某某帮着去劝架,他回家取了一把铁锨,出来到门口时发现他二哥赵某2、二嫂及其儿子、女儿正在打赵某3,等他从河南面跑到河北面时见赵某1已经躺在地下来回滚,现场上淌的血很多,赵某1身上的血也很多,左侧腹部有两处刀口,背面有一处刀口,赵某2及其妻子女儿还在打赵某3,儿子赵春柏不见了,赵某2手里提着一根火烧了半截的棒追赵某3并说:“我信不过你还欺负我”,他过去操起铁锨打在赵某2的腿部,赵某2妻女都一起上来了,也可能是护赵某2,也可能是打他,他就操铁锨乱打,挨着谁身上就是谁。这时雷某某赶到了,劝说不要打了赶紧把人往医院送。往车上抬的时候赵某1的腰带上别着一把斧头,他就将斧头取下来后赶紧送去辛店卫生院了。17、证人赵某2(系被告人父亲)的证言证明:今天(1996年1月13日)上午十一点他去辛店赶集,下午四点多往家里走,走到七家河沟底时碰见他大哥的儿子赵某3正在拉他家的柳树梢,他就问:“你为什么要拉我的树梢子?”赵某3说:“我拉的是我的。”接着赵某3从车上跳下来手里拿了一块石头,他顺手将脚跟前一个柳树棒棒拿上,往前走了两三步,赵某3扔石头打在他左腿上后跑了,他就去追,赵某3跑到赵某4门上喊三爸赵某5,这时赵某3父亲赵某1也到跟前了,腰里别的斧头,手里拿的铁锨,还拿着一根柳棒,赵某3拿了一个拾粪叉,父子两个就开始打他了。他的两个女子来劝架,赵某5拿的铁锨一来就把他的两个女子打跑了,又来打他,他说“你来不劝仗倒打人”,赵某5说“我是给大哥报仇来的,是准备挨刀子来的”,就继续用铁锨打他,这时他的小女子把赵某5的腿抱住说:“三爸你算了”,赵某5一脚踢开他的小女子并在腿上砍了一锨,接着他的两个大女子和媳妇也来劝赵某5,说赶紧把人不管还打人着呢,这时他才发现赵某1在地上躺着,赵某3还缠着打他,缠了三四十分钟,雷某某来说“你们赶紧把人拉上去看”,他们才互相放开了,赵某5和媳妇用他的架子车把人拉走了。赵某1家雇的一个干活的年轻人在场,打架快结束时对他说:“你儿子把人戳下了,我是证人”。当时他看见赵某1腰里别着一把斧头,具体有没有拿斧头打人他不知道,他一直没看见他儿子。18、证人魏某某(被告人四婶)的证言证明:前天(1996年1月13日)下午她从家里出来看见她二哥赵某2拿着一根二尺长的柳棒、侄儿赵春柏拿一把刀子,别的几个都在劝架;二嫂何某某把赵春柏拉着上去了,约五分钟后她二嫂才下来;她三哥赵某5拿一把铁锨也到场里来了,看见她大哥躺在地上,就拿起铁锨乱抡;她二哥要往家里走,三哥不让走,要让把大哥往医院送,这时雷某某过来说:“你们也糊涂,还不把人往医院里面送。”后面大哥被抬到人力车上拉走了,她二嫂说:“我看着你的孩子,你和赵某6把赵某9往医院里送,赵某9腿被打烂了,去检查一下看骨头好着吗。”她就送去医院了。她当时的确看到赵春柏拿着刀子,但具体什么形状记不清楚了。19、证人雷某某(被告人同村村民)的证言证明:前天(1996年1月13)日下午四点刚过,他到沟底河坝饮牛,看见赵某1和赵某3在沟底装树梢。饮完牛上来他碰见赵某5聊了一会儿,看见赵某3正开三轮车往对面山上走,赵某2从对面走过来,二人走到一块儿了,三言两语就开始打架了,边打边往上跑,直到上面场里时,很多人围了上来,有的人跑,有的人打,不一会儿全部都围在尕柳树旁撕打在一起,一会儿又分开了,一个人倒在尕柳树旁边,因为他当时在对面山上看,啥人他没看清。赵某5说自己的亲戚又打架了,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锨向对面山上打架的场里跑去,架打罢时,他听见有人喊:“姑舅爸,把大队长叫一下,把人杀下了。”他赶紧去叫大队长,大队长不在,他先看了倒在树旁的人,赵某5还抓着赵某2的衣领,他说:“你还不赶快抢救人。”赵某5说:“你把现场看一下,我就把人放。”之后才把人抬到人力车上去医院了。2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1996年1月13日,他在雷赵钱村的外婆家中,下午四五点左右,赵某3从大门进来了,头上在流血,紧接着又出去了,他跟出去看到场上有人正在打架,赵某3和两个女的在抢一把铁锨,赵某3的二爸和三爸两个人撕在一起打架,赵某3的父亲在场上一颗树旁边躺着,上身全是血,嘴里喊着“把人杀了,把人杀了。”但他不知道人是谁戳的。这时过来一个老人说“赶紧把人送”,他也帮着把人抬到架子车上,后又转到三轮车上送去医院了。2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1996年1月13日下午四点多钟她听见大门响了,出去看时见她爸爸(堂叔)赵某1在一棵沙柳树下躺着并喊着“痛死了、痛死了”,赵某3把衣服拉起来说,从后面捅了一刀,谁戳的她不知道,她四婶抱的娃在旁边站着。她二爸(堂叔)赵某2的尕女子和二女子分别撕着她三爸赵某5的领子、拉着右胳臂上,赵某5手里拿着一把铁锨,她二妈何某某刚走到跟前,赵某5拿铁锨就打在何某某腿上,这时雷某某来了,说“你们把人赶紧不往医院里送,人成这个样子了,你们还打仗着呢,赶紧抱被子去。”她回屋里抱被子出来时人已经被拉走了。22、证人何某某(系被告人母亲)的证言证明:今天(1996年1月13日)下午她正在梗子上砍菜,她女儿赵某6跑来说:“下面打仗了。”她们跑到场上看到赵某1躺在场里的尕柳树旁,赵某3和她丈夫撕打着,她的两个女儿扶着她丈夫,赵某5手里拿一把铁锨在她脚脖上砍了一下,在她二女儿腿部剁了一锨。赵某1被戳时她没看见,后来赵某3说是她儿子赵春柏拿刀子戳的,她没见赵春柏平时拿刀子的,最后见她儿子是她从场里把儿子推到赵某4家门口时儿子向上跑了,她又朝场里跑去。她家中曾放着丈夫杀猪用的刀子(又说是削洋芋的刀子),刀把是白色的用木头做的,刀子长二十厘米左右,单刃,平时刀子放在厨房里。打架的原因是河坎里分给她家的树让赵某1选剁了,她丈夫不让剁,为此引起冲突。23、证人赵某6(系被告人二姐)证言证明:1996年1月13日下午四五点钟,她在家里干活,听见有人说外面场里有人打架,她跑出去看见她大伯躺在地上,地上有血,她三叔赵某5、她大伯的儿子赵某3和她爸赵某2在打架,她妈何某某、妹妹赵某9在拉劝,有人喊着赵春柏将人戳下了,但她没看见赵春柏。她就赶紧回家拉来架子车并喊赵某3让把人往医院送,这时看见妹妹赵某9坐在地上哭着,腿上流着血,她又跑回家拉了一辆架子车,把她妹妹送到辛店卫生院了。24、证人赵某8(系被告人大姐)的证言证明:昨天(1996年1月13日)下午,她正在家中喂孩子,听见外面吵的声音很大,她出去看见她大爸赵某1躺在场上的尕柳树旁,她三爸赵某5一手撕着她父亲一手拿着一把铁锨乱抡,她赶紧过去往开分,她妹妹和母亲也帮着往开分,结果她的腿上被砍了几铁锨,她妹妹腿上也被铁锨砍了,她就扶着她妹妹回家了。当时还见赵某3手中拿着一根木棒,满头是血,也在打她父亲,但她没看见赵春柏,后来听别人说她大爸是她兄弟赵春柏用刀子戳伤的。第二天公安局的民警来到她家中,从她家里找到了一把刀子拿走了。25、证人赵某9(被告人妹妹)的证言证明:昨天(1996年1月14日)下午四点左右她听见外面有骂仗的声音,她到场上看见她大爸赵某1拿着一根柳树棒朝她父亲腿上打,两人撕在了一起,她跑过去抱住赵某1的胳膊往开来分,赵某3又拿着一根拾粪叉打她父亲,她三爸赵某5拿一把铁锨打她父亲,她就护她父亲,想把赵某5的铁锨夺下来,赵某5却在她腿上打了几铁锨,她大姐过来夺铁锨,也被赵某5打了几铁锨。她让赵某5去开三轮车,但赵某5不答应,她二姐就从家里拉来人力车,准备把大爸往医院送,当时她看见大爸是斜着向前倒的,旁边站着她大爸的一个亲戚,但这个亲戚始终没动手,至于大爸是怎么伤的,她没有看见,她哥赵春柏打仗时在场,后来不知道去哪了,当时在场的还有她四婶、她三爷的孙媳妇等人,他们都没有动手。26、被告人赵春柏供述与辩解证明:分家时,他家与他大伯家分的不公平,两家人经常吵架。1996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他大伯及其儿子赵某3在砍他家地头的树,他父亲看见后喊着不让砍,但对方不听继续砍,之后赵某3开着三轮车拉着树梢往自家走,他父亲堵住准备打赵某3,赵某3就朝他们大队农场跑了,他父亲顺手拿起一根木棍追了过去,他也紧跟着跑过去,看见他大伯手里拿着一把斧头,骂着说要砍死他爸,他和妹某9银杏过去拉大伯,但大伯拿着斧头砍他,先砍到他左手食指上,之后又砍了几下他都躲开了,接着把他肚子上一脚踏倒在地后在腿上砸了一斧头,又轮着斧头要砍他,他妹妹拉着不让砍,这时他就将随身带的一把刀子从腰间掏了出来,大伯扑过来砍时他抓住大伯的衣襟顺势起来,朝大伯的肚子戳了两刀,又戳了几刀子,具体戳了几刀、戳在什么部位记不清了。戳完后大伯抱着肚子弯着腰,他妹妹打骂他让他赶紧回家叫人来救大伯。他回到家后看见刀子上有血,洗掉血之后他把刀放到东面房子的一个箱子里了,他母亲看见刀子上的血就让他赶紧离开家,随后他去了兰州、永登,在永登县坐火车去了新疆。在新疆生活了十几年,1999年到2000年之间通过公园里帖的小广告给自己联系办理了名为张建斌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成了家,2013年回到媳妇娘家甘肃省静宁县,自己经营一家饭馆,直至2016年12月27日被抓获。当时害怕大伯砍死他,他才拿刀戳的,刀子是他家的,农闲时他经常带在身上玩耍用,是一把单刃刀,刀把带刃长约二十几公分到三十公分,刃宽约三、四公分,单刃,木把,把子上缠着东西,具体是塑料还是布说不上了,颜色也记不起了。27、讯问光盘3张、指认现场光盘1张、辨认照片15张。28、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证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证据,开庭审理时,均经公诉人出示、宣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所有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吻合,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柏持刀故意戳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持刀戳刺被害人时并没有受到来自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图,行为没有正当性,从其戳刺的部位、强度、刀数来看,其并不是被动制止侵害,而是持刀直接戳刺被害人胸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并不计后果连续戳刺,戳刺后随即逃跑,主观上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无论实施行为的时间、强度还是后果,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的法定条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辩解因被害人持斧头先砍,其才持刀戳刺,经查,现场证人包括其父母姐妹均没有作出此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本案因民间亲属之间矛盾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及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量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春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31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景辉审判员 何世全审判员 邢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