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雁雄、梁武装等与中山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雁雄,梁武装,李少开,梁干洲,中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990号原告:梁雁雄,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梁武装,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李少开,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梁干洲,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22460762W。法定代表人:焦兰生,市长。原告梁雁雄、梁武装、李少开、梁干洲不服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梁雁雄、梁武装、李少开、梁干洲诉称,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登记在中府国用(2010)地易156331号土地使用证上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所在村集体的利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登记签发的中府国用(2010)地易1563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返还园山仔138.7175亩(注:156331号土地证是152.6亩)土地归黎村村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中,梁雁雄、梁武装、李少开、梁干洲起诉的被告为中山市人民政府,本案不属于本院级别管辖范围,本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