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秋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77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秋平,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租住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1985年1月17日因犯贪污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6月26日因抢夺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秋平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郭秋平来到本市桃花路桃花小学附近的一家超市,趁被害人许某带孙子黄某(3岁)买菜时不备,用剪刀剪断黄某颈部所带黄金吊坠的红绳,盗走黄金吊坠后离开,骑行在途中将吊坠遗失。2017年8月20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西湖区云天路幸福之苑小区抓获郭秋平,并扣押作案工具小剪刀一把。经鉴定,该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176.48元。被告人郭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秋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颖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