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际响、张际响之子等与XX鹏、李路林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际响,张际响之子,张昌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申请人XX鹏驾驶,李路林支配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XX鹏,李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474号申请人张际响,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XX鹏,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李路林(××),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申请人张际响之子张昌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申请人XX鹏驾驶、李路林支配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昌争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XX鹏、李路林转移财产,申请人张际响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鹏驾驶、李路林支配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张际响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际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鹏驾驶、李路林支配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